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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5亿挖来员工,约定服务期10年,居然不到1年就离职!公司要求全额退钱,错了吗?

上海市总工会 申工社 2023-12-31

如果有人出1.5亿元挖你,

并约定10年服务期,

你会心动吗?


有人就这样被高薪挖走,

但工作不到1年,

他决定离职,

公司要求全额退钱,

他该不该还?

快来看看究竟怎么回事?



公司花1.5亿挖人

员工不到1年就离职

陈某与A公司曾签订《长服绩效奖励金及福利房奖励协议》,服务年限为201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共10年,长服绩效奖励金数额为1.5亿元


2017年,由于陈某在文旅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B集团高薪“挖”他作为专业管理人才。2017年8月,B集团(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成立某公司,B集团向陈某支付1.5亿元补偿金并约定至少10年服务期,协议具体内容有——

■甲方出任公司董事会主席,负责投入不少于100亿元用于项目建设,乙方出任公司董事会执行主席兼总裁,负责项目的经营管理等;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补偿金1.5亿元

■乙方在公司的固定年薪税后1000万元,绩效薪酬为固定年薪的20%-50%;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签署劳动合同;

双方合作期限为十年至二十年,但不低于十年等内容。



2017年11月,陈某与B集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陈某为B集团提供劳动,B集团累计向陈某支付补偿金1.5亿元


2018年11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对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

■陈某主张:B集团资金不到位导致项目无法推进,B集团单方宣布其离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B集团则主张:是陈某不履职在先,因其个人原因自行离职。


后B集团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陈某返还1.5亿元补偿金。仲裁委裁决陈某应支付约1.2亿元。


双方均不服,并分别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劳动者返还补偿金4913万

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B集团支付给陈某的1.5亿元补偿金,既具有弥补陈某离职上一家公司所受损失的性质,亦具备保障B集团、陈某长期稳定履行劳动合同的性质,两者相辅相成。


依据在案证据,陈某离职不能继续享受A公司的长服绩效奖励金,经折算其损失约为8800万元,陈某基于该部分补偿,才选择入职B集团工作,故该部分补偿金某B集团应予支付,陈某无需返还


对于剩余6200万余元的补偿金,具备保障双方长期稳定履行劳动合同的性质,与陈某在B集团工作的年限具有高度关联性,因陈某入职B集团不足1年即离职,法院按照陈某在B集团的工作时间,综合考虑陈某的退休年龄,对该部分款项予以折算,并最终判令陈某返还B集团4900万余元


二审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再审

高院审理认为——

首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18年11月15日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但双方均未就解除原因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对于双方各自主张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均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其次,案涉1.5亿元具有离职补偿及履约保证金双重性质


■关于离职补偿金部分,系陈某基于B集团先行支付补偿才选择入职,B集团要求返还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剩余6175万元履约保证金陈某在明知双方博弈过程及劳动关系建立和履行情形,并且签署《协议书》及劳动合同情况下,履职尚不足一年即离职,导致B集团合同履行利益遭受损失,应当按照相应工作年限按照比例返还补偿金


双方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通过《协议书》约定合作不低于十年期间,但陈某至2022年10月9日达到退休年龄,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劳动关系自建立起至多履行不足五年。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核算陈某返还的补偿金金额为4913万元,并无不当。


裁定如下:驳回B集团的再审申请



服务期究竟是什么?

尚在服务期,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来看市人社局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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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是什么?



尚在服务期,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本期封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

本期编辑:茅轶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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